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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三讀通過

Posted on 20 五月 2012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


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已經三讀通過,未來全臺灣123萬家企業、2,300萬民眾都要遵守新法的規範。從時程推算,企業只剩1年多的準備時間,來因應個資法的衝擊

新版個資法規範了企業必須保護的個人資料類型,包括了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以及其他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出個人的資料都屬於個資法的保護範圍。企業蒐集、處理和利用這些個資時,必須特別遵循個資法的規範。 

如果企業外洩個資,導致顧客遭受損害時,個資法也提供了權益受損顧客可以透過團體訴訟向企業求償。若無法估算損害金額時,每人每件可求償500~20,000元,相同原因造成的事件總求償金額最高2億元。 

蒙受損失的當事人若要進一步向違反個資法的企業求償,必須在違規事件發生後5年內向企業提出求償,而且當事人得知違規事件的消息後,必須在2年內提出求償,否則就會失去求償的權力。 

企業若因違反個資造成他人損失時,相關人員也會面臨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企業為了營利而違反個資法,相關人員刑期還會加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百萬元罰金。 

當事人也可以向各行業主管機關投訴企業違反個資法,主管機關會進一步派人稽查企業法規遵循的情形。若發現企業有違反個資法,限期改善無效後,主管機關會對企業處以行政罰鍰,依違法罰款從2萬~50萬元不等。 

若企業老闆不能證明自己盡力防止違法事情發生,也要接受同一額度的行政罰鍰。換句話說,企業被罰多少錢,老闆也會被罰多少錢。

在新版個資法中,企業必須證明自己確實符合法規要求。當企業進行各項遵循個資法的行動時,不論是各種告知義務、爭取當事人同意或回應個人請求等行為,都必須記錄,以作為未來事後舉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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